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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林业厅 | 发布时间: 2021-01-13 | 34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管理服务工作,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赣国土资发[2016]7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林业厅

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赣国土资发[2016]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林业局:

为平稳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引导林地健康有序流转,促进多种形式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林权管理新机制,现就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如仍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应一律立即停止,并将其归入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二、加强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权管理服务关联性强。各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强化林权流转交易及有关合同监督管理、集体林地流转经营纠纷调处、林权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遵循中央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要求,做好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前审核、流转交易后合同鉴证、备案,以及转包、出租、入股等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流转交易行为的确认证明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三、及时移交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林权登记申请、审核等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整移交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林权类不动产档案资料管理,加快数据整合,建立本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四、加强部门间业务协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统一经营森林资源转让等流转交易,应先由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核审批,再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由林业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应材料。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林权流转当事人通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等公开平台进行流转交易,提交经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备案的合同及确认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登记办理信息和流转交易信息告知对方,共同有效防范一林多卖、已抵押林地林木违规流转交易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流转交易安全。

五、建立资料交换共享机制。各地要主动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林权流转管理信息系统相互对接,建立林权登记档案和林权流转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实时互通共享,保证林权登记和流转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快速、便捷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通道,并尽快实现数字化、信息化,为林业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

六、加强窗口建设和服务。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和林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建设,建立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加强沟通协调。要积极应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要求群众重复提交,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将林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与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在同一个办公地点。

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反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厅

201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