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诉讼案件映射的法律与道德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