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并做出处理;
自2021年6月7日起,江西省各地不再区分土地与山林权属争议,统一作为不动产权属争议受理、调处。各地要依法受理属于确权前置、须由政府处理以明确土(林)地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受理范围不包括合同纠纷等可仲裁或可诉讼的不动产权属争议
【案情简介】
1963-1964年间,A县人民政府从A县赖村公社的老嵊场、邮村等大队拨出94392亩山林设立A县国营赖村林场,其中从邮村大队(村)拨出的山林包括了争议山林2525亩。
1981年,A县人民政府将案涉山场同时向赖村林场、赖村公社邮村大队分别颁发了宁林证字第009743号山林执照、宁林恳字第赖011号山林使用执照,确认1963年从邮村大队(现邮村村)划拨给国营赖村林场的争议山林2525亩所有权归国营赖村林场,使用权归邮村大队。
1982年3月1日A县将案涉山场2525亩向赖村公社(场)核发了宁林证字第07241山林执照,并在山林执照上注明“原发执照作废。特发此照”。
1984年5月1 1日,A县人民政府以宁府发(1984) 67号《关于国营赖村林场划回五万多亩山林归集体经营管理的报告》报请赣州行署,同年6月25日,赣州行署作出赣行字(1984) 68号《赣州行署关于同意A县国营赖村林场将部分国有山林划给集体经营的批复》,“经研究,同意你县从国营林场划回50743亩山林归集体经营(详见附表),这部分山林划出后,国有山权不变,经营权归集体,……”,批复附表“国营赖村林场划回社队经营山林面积表’’载明了划给邮村村经营的山林面积为2525亩。
1997年,赖村镇人民政府依据宁林证字第07241山林执照将案涉山林转让给第三人胡瑞平使用。2007年, 案涉山林取得A县林权字证( 2007)第0402000004和第0402000005《林权证》,注明:案涉2525亩山林所有权人是A县赖村镇人民政府,山林使用权人是胡瑞平。
2019年3月,赖村镇邮村村委会及横坝、洋江村民小组以赖村镇人民政府违法将其具有使用权的该2525亩山林(地)发包和承包,并且A县人民政府向胡瑞平颁发相关林权证侵犯了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为由,向A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林权纠纷调处。
2020年9月4日,A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赖村镇邮村村要求林权纠纷调处申请的回复》,认为A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胡瑞平受让林地的林权证是根据转让合同颁发的,程序符合当时的林改政策,因此不存在调处。如认为胡瑞平所取得的林权不合法,需确认赖村镇人民政府与胡瑞平所签合同是否合法。因此,需向法院先诉合同无效再确定林地权属。
【复议结果】
申请人赖村镇邮村村及横坝、洋江村民小组向被申请人A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调处与第三人的案涉林地权属纠纷,符合《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发生在县内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等相关规定。因机构改革后,林权纠纷调处以相关文件形式,交由自然资源部门承担,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与第三人所在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调处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调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规定,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A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山林使用权权属纠纷进行调处。
【案例评析】
一、 本案是否属于林权争议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一般而言,在林木林地登记前,争议双方均没有林木林地的有效权属凭证,此时产生的有关林木林地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然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但是,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但又不属于前述两种特殊情形时,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明确指出,对本世纪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存在争议的,按以下区分处理:属登记错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则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属权属争议案件的,宜与不动产权属争议并案处理;其他争议由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案涉争议林地2525亩,林业三定期间,先后由人民政府确权发放山林执照。1981年A县人民政府将案涉山场同时向赖村林场、赖村公社邮村大队分别颁发了宁林证字第009743号山林执照、宁林恳字第赖011号山林使用执照;1982年3月1日A县将案涉山场2525亩向赖村公社(场)核发了宁林证字第07241山林执照。
1984年赣州行署作出的赣行字(1984) 68号《赣州行署关于同意A县国营赖村林场将部分国有山林划给集体经营的批复》,“经研究,同意你县从国营林场划回50743亩山林归集体经营(详见附表),这部分山林划出后,国有山权不变,经营权归集体,……”,批复附表“国营赖村林场划回社队经营山林面积表’’载明了划给邮村村经营的山林面积为2525亩。2007年,案涉山林取得A县林权字证( 2007)第0402000004和第0402000005《林权证》,注明:案涉2525亩山林所有权人是A县赖村镇人民政府,山林使用权人是胡瑞平。
案涉2525亩林地使用权,申请人与第三人双方的权属凭证(依据)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因此本案应属林地使用权争议。
二、本案是否应先诉合同无效再确定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归属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本身就是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随意更改。若登记发证行为有误,可以依程序由行政机关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2、在处理林权争议案件过程中,生效林权证是处理林权证争议的主要依据,当林权证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权属争议处理机构可以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根据其他有效证据对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三、2021年6月7日起,江西省不再区分土地与山林权属争议,统一作为不动产权属调处
1、根据2020年修正的《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土地、山林不动产权属争议由各级政府负责调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处的具体工作。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完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21〕11号),在自然资源部门设立市、县(区)政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处办公室),全面受理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申请
2、自2021年6月7日起,江西省各地不再区分土地与山林权属争议,统一作为不动产权属争议受理、调处。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按职责做好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进一步规范调处程序、调处时限和调处文书。
3、各地要依法受理属于确权前置、须由政府处理以明确土(林)地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受理范围不包括合同纠纷等可仲裁或可诉讼的不动产权属争议。
【案例点评】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肖福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