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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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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王先生起诉李女士离婚,并要求李女士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李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也认为王先生和李女士夫妻感情未破裂,遂驳回了王先生的离婚诉求。一年后,王先生再次起诉离婚,仍要求李女士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面对王先生的再次起诉,李女士找到律师,表示同意和王先生离婚,但李女士提出他们婚后家庭宽裕没有负债,王先生主张有40万夫妻共同债务不属实。
办案经过
律师查阅案卷发现,王先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提交了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签署的借条、欠条以及个人信用卡账单用于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且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中认定了王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律师认为,王先生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王先生个人对外负债40万元,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在第一次判决时为何认定存在4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原来,李女士在第一次离婚庭审答辩时称王先生主张的债务不属实,但在质证时对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法院据此确认了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从而认定40万元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对此感到非常诧异和懊悔,在王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李女士听朋友说法院审理第一次离婚诉讼一般不会判决离婚,所以没有重视,加之李女士自身法律知识薄弱,不懂如何质证,才发表了错误意见,且李女士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后没有仔细看判决书的内容,直到现在律师介入才知道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中认定了存在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
显然,第一次的判决对李女士非常不利,如果不能推翻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将背负几十万莫须有的债务。李女士该如何应对?律师认为,第一次离婚的庭审笔录和王先生提交的借条、欠条、信用卡账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李女士的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相互矛盾,李女士的真实意思是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王先生没有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发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因此王先生主张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法院判决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由王先生、李女士共同承担。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李女士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醒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但在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债务最难算,一言不合就会对簿公堂。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还可能存在虚构共同债务的情形。为防止婚内“被负债”,对未举债配偶一方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不轻易与配偶共同签字确认债务,或对一方所负债务事后进行追认。
在此提醒未举债配偶一方,自己的银行账户不宜借给举债配偶一方用于接收款项或偿还本息,否则法院可能认定未举债配偶一方对该债务知晓、认可。同时,建议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应慎重确定诉讼策略,为了避免因不熟悉相关法律和程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