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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整理 | 作者: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2-24 | 2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月17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百姓关心关注的问题一一开展解读。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月17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百姓关心关注的问题一一开展解读。


      解读之一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也是乡村建筑风貌管控的重要指引。近年来,我市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赣南老百姓的生活“芝麻开花节节高”,但部分农村存在一定程度“有新房,没新貌”现象。


     坚持务实推进。按照“分级、分类、分版、分步、分层”的工作路径,务实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在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先行完成乡村振兴重点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等重点村庄的规划编制,再有序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实现应编尽编。通过科学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村庄规划,充分发挥好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划定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条例明确指出,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对于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具有一定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特色景观保护价值或具有其他保护价值的村庄,在村庄规划编制中会根据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


     明确村庄建筑管控和风貌指引。在村庄规划中因地制宜提出村庄建筑管控和风貌指引要求,明确村庄建筑面积、高度、建房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以及农房特色户型指引,在村庄整体风貌上注重延续原有的地域文化特色和乡村空间格局,保持乡土景观风貌。 

     同时,在农房建筑风貌管控方面,将推广“通用图集”、做好“带图审批”、落实“按图建设”,通过村庄规划的整体把控以及审批和建设阶段的特色图集引导指引,将有效避免农村住房风貌杂乱无序的现象,推动各地逐步塑造地域特色风貌。


     推广“通用图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农村村民免费使用,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风格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传承传统文化。”在接下来的农房管理工作中,各县(市、区)也将会加快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并加强推广使用,积极做好正面引导。


  做好“带图审批”。所有新批新建的农村住房是农房建筑风貌管控的重点,也是较好的切入点。乡镇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新建农房的审批和建筑风貌管理。在农房建设申请与审批阶段,要引导农户选用通用图集或其他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农村住房设计图,重点对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外立面形式等要素做好把控。


     落实“按图建设”。乡镇依据农户选定的符合要求的住房设计图纸进行放线,并设立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对相关基本信息以及建筑色彩和风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农村住房是否符合乡村规划许可和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也将作为竣工验收核实的重要依据,以此来促进农村住房“按图建设”。

      ——解读 之二    


   条例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建前作出承诺。建房农户在申请建房时要作出承诺,农村建房要符合建筑风貌,不能“超高超大”建房,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同时,条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有关“超高超大”建房方面的村规民约,鼓励村民理事会对农村建房的约束性管理。


    建中加强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农村建房的全流程监管,严格落实“三到场一公示”(即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建房现场要有公示牌),村民委员会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施工过程监管情况记录。对于违反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拆除。


    建后强化核验。农村村民住房建成后,由建房村民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核实,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许可内容,并提出核实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可以有效防止“超高超大”建房。


    关于村民应该如何申请宅基地的问题,条例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均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让村民“少跑路”,条例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流程。条例十六条和十七条还对可建房条件和禁止建房的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申请材料方面。第十八条明确了村民申请建房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承诺书等。


  申请流程方面。明确由建房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10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并按要求公示7日,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10日内组织现场选址踏勘,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村民即可建房。 


    建房服务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村民的建房申请,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并加强建房档案管理服务,实行“一户一档”。总体来说,以上宅基地申请规定既体现了规范管理的要求,又达到了方便实用的目的。


      ——解读之三


      近年来,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建房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热点。

   条例突出从源头上提高农村新建房屋建设质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的新举措和新要求:


    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了农村建房质量的责任链条,细化明晰了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如第五条,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建房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住建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等。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过程监督责任。同时,在监管措施和服务保障机制方面,条例明确了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签订合同、建筑工匠培训、建房过程巡查、开展竣工核实等具体保障和监管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建房村民以及施工企业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主体责任。


     加强建房全过程监管。条例明确了农村建房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加强了农村建房的全过程监管。如第十二条,明确建房选址“禁止在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第十八条,规定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提交包含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等内容的建房承诺书。第二十条,明确了农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选择经过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房屋质量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明确农村建房应该按图施工,施工过程要遵守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使用合格建材等内容。


     强化竣工验收核实。条例明确了农房建设的竣工验收程序,竣工核实和建房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如第二十六条,明确农村房屋建成后,建房村民要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情况由参与验收各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要求农村住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核实。第三十四条,明确农房竣工后,有关建房的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核实情况等作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统一归档,确保有据可查。


     依法纠治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对农村建房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如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违反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建筑施工企业无图纸施工、不按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由县(市、区)住建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通过加强引导、强化约束,进一步压实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