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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一纸借条,载明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出借人有出借义务,借款人有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然而,在一些借贷纠纷中,“借条”违背生活常识,甚至有可能是伪造的,下面这张“借条”就颇为诡异。
案情简介
李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诉请孙某归还其借款60000元,李某向法院提供了 “借条” 一份。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2012年6月18日 借款人:孙某”。
接到法院传票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找到笔者。笔者发现,李某提供的“借条”确实特殊,借条本身三指宽,不是完整的纸张页面书写;格式也怪异,借条落款时间的位置在借款人位置之上,借条整个位置太偏纸张底部,与我们一般的借条样式大不相同。
孙某告诉笔者,他根本没有向李某借钱,这张借条一定是李某伪造的。当时他与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李某经常说他字不好看,便要求他练字,借条上“孙某”的签名应该便是在空白纸张上练字留下的。他肯定地说,2016年后,双方分手已经一年多了,肯定是分手后女方故意在整他,一定是女方李某裁取一段他练字时签有名字的纸,她再添加了所谓的“借款”内容。
孙某的签名被李某利用了,这一说法可信吗?
律师析案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一般都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关系。正常情况下,借条和转账流水就可以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但小额现金借贷,借条就能证明借款事实。本案6万元的现金“借条”,如无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法院会认定借条有效,而孙某则斩钉截铁表示没有向李某借款,如何破题?测谎鉴定?文检鉴定?
2017年时,尝试在民事审判引入测谎测试结果作为审判参考,各地法院有先例,本案是否可以借鉴?2012年的“现金借款”交易距今近6年了,李某、孙某两人,必然有一人说谎,或许测谎也是判断双方借款关系真假的途径之一。但民事测谎要双方同意才能进行,李某会同意吗?
法院交锋
与法官良好的沟通,是案件成功代理必不可少的条件。接受委托后,立即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陈述了相关事实并对“借条”本身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申请测谎鉴定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沟通中,主审法官王法官也坦诚地表示注意到了这张借条本身让人确实疑惑(三指宽、借款落款时间在上、借款人签名在下)。
为了查证借款(借条)的真实性,固定当事人诉称的借款事实,在庭审程序当事人发问环节,笔者与对借款的发生、借条的形成、练字等细节向双方进行了详细发问;也因为庭前与法官良好的沟通,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往来、生活消费支出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询问。随后,笔者提出,原被告双方都认为自己陈述的是事实,但一定有人撒了慌,既然都不愿承认自己一方在撒谎,那都敢去测谎吗?原告李某同意了!被告当然会同意,双方都同意了测谎。遂代理被告当庭提交了申请测谎鉴定申请,为多途径查明案情,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申请也同时再次提交。
测谎鉴定机构怎么确定?在该院,乃至于本市法院,测谎测试都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例,法院技术室从他地法院委托过的测谎机构择取了5家供双方选取。
到了选取鉴定机构的时间,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始终不出现,最后,在法院的电话问询中,李某回答,法律没有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必须做测谎鉴定。
测谎鉴定来辨明谁说谎,夭折了!
法院启动了文检鉴定机构遴选。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继续不参与不配合。严格委托程序后,法院对外委托了该借条的字迹形成时间(先后)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借条”中“借条 今借到李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2012年6月18日 借款人”书写字迹是在“孙某”署名字迹之后书写形成。
不相信罗生门,依赖司法鉴定技术,还原了事情真相,借条不真实,借款关系不成立。
案件反思
空白页的个人签名要慎重。
办6万元案件的难度和辛苦程度,有时堪比标的600万元的案件。
手莫伸,伸手必捉。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排除了测谎测试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