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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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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
为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推进全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全面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林权类型
农民集体所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应作为承包经营权登记。
自留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以及由农(林)场、垦殖场等国有单位经营管理属国家所有的林地,可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原已作为林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的,原登记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当事人要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应首先审核是否属承包经营权,对属于承包经营权的,应按照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二、不纳入不动产登记情形
根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形成的经营权,国有林地使用权人出租林地,以及农(林)场、垦殖场职工承包本农(林)场、垦殖场等国有单位林地,不纳入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应严格审核,对确属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方可受理。对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应做好政策解释。
三、规范填写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使用统一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登记簿,规范填写登记事项。
(一)规范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其他状况”栏注明“某农民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以记载林地所有权情况。
(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应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其他状况”栏分别注明“其他方式承包”以区别于家庭承包。
(三)自留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应在不动产
登记簿的“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其他状况”栏分别注明“自留山”或“集体统一经营”。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13日
原文:《关于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pdf》